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招商引资 > 投资政策
 
       
  2013年桃山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2013-02-27    来源: null 【字体   】      【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上项目工作力度,调动全区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招商引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对2012—2013年度成功引进新上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在项目落地投产后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引资中介人是指成功引进域外客商到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桃山区各战线、区直各部门、街道(社区)、镇的干部职工及社会自然人(自然人招商按符合市级认定标准项目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中介人的界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投资方出具确认证明(投资方法人签字),报桃山区招商引资上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长办公会研究核定,形成会议纪要,同时上报市招商办备案。
  一、资金奖励
  符合市级认定标准的项目,在项目落地投产后,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现代物流、汽车4S店项目奖励资金额度按50%计算,引资额以市招商办认定额为准),最高奖励额度为500万元,奖金的70%奖励中介人,10%奖励中介人所在战线领导,10%奖励中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10%奖励其他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由受益的各级财政承担,市、区不重复奖励。
不符合市级认定标准的非煤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在项目落地投产后,区政府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奖励。
  二、税收奖励
  对街道(社区)、镇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非煤生产加工型项目进行税收奖励,由区政府参照下述标准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符合市级认定标准),第一年按企业实缴税金入区级库的50%进行奖励,第二年按入区级库超过第一年基数的50%进行奖励,第三年按入区级库超过上年基数的50%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第一年按企业实缴税金入区级库的30%进行奖励,第二年按入区级库超过第一年基数的30%进行奖励,第三年按入区级库超过上年基数的30%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第一年按企业实缴税金入区级库的20%进行奖励,第二年按入区级库超过第一年基数的20%进行奖励,第三年按入区级库超过上年基数的20%进行奖励(异地项目参照市里政策执行)。税收奖励资金的70%奖励街道(社区)、镇,20%奖励中介人,10%奖励街道(社区)、镇其他有功人员(万宝河镇自行制定镇村税收奖励办法)。区直各部门参照税收奖励标准匹配部门办公经费。
  三、其他奖励
  引进不符合资金奖励的非生产加工型项目(涉煤项目除外),区政府按项目税收对中介人进行奖励。自项目纳税之日起一年内,项目实缴税金入区级库100万元以上的按入区级库20%进行奖励;项目实缴税金入区级库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按入区级库15%进行奖励;项目实缴税金入区级库3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按入区级库10%进行奖励;项目实缴税金入区级库10万元—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按入区级库5%进行奖励。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非煤项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厚的奖励政策。
  对完成引资任务的后备干部排序向前调整,部门一把手优先推荐后备干部,其他人员优先提拨或重用。对于提供有价值信息并促使项目落地的,项目中介人获得奖励资金的20%奖给信息提供人员。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桃山区招商引资上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议定。
  本办法由桃山区招商引资上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办:桃山区人民政府 承办:桃山区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黑ICP备10008349号

桃山区人民政府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本网站采用TRS技术实现

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街55号 电话(传真):0464-8369093